环境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风险预防考量
作者:
程雨燕
关键词:
环境行政处罚
处罚法定原则
风险预防
摘要:
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,但当其作用于环境领域时,环境问题特质所决定的环境法属性放大了该原则的局限性。进而要求环境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必须作出适当的因应——风险预防考量。近期发生的韶关“怪味”案即为印证该理论的实例,然而该理论的制度化仍需要理念上的认可并接受,立法上的确认及固化,加之判例上的创建与完善。
上一篇:城市老年贫困人口与养老保险制度——以广州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例
下一篇:“资本主义现代性”批判与历史唯物主义的问题意识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