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文化财产”与“文化遗产”辨:一种国际法的视角半
作者:
张亮
[1]
赵亚娟
[2]
关键词:
文化财产
文化遗产
文物
摘要:
从国际法的视角来看,“文化财产”一词混淆了现代文化财产与历史文化财产的区别,抹杀了保护对象的历史性和传承性,且含义较窄,通常限于具有商业价值的有形财产;“文化遗产”一词则突出了保护对象的历史性和传承性,避免过分强调物品的商业价值,且含义更丰富,涵盖了不具有高商业价值但又需要法律保护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,比“文化财产”更可取。为更好地履行国际义务并传承中华文明,我国现行立法应将保护对象从“文物”扩大到“文化遗产”,将有关立法整合为一部《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》,并在时机成熟时制定《文化遗产保护法通则》。
上一篇:论日本灾后重建中的硬实力与外部效应
下一篇:城市老年贫困人口与养老保险制度——以广州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例